(2015)溆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高华诉梁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高华,梁莲华,沈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罗高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职工。被告梁莲华,女,汉族,1959年3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沈竹清,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高华与被告梁莲华、沈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宝忠、向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莲华、沈竹清经传票使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高华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梁莲华以承建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沈竹清为此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并且口头约定三个月偿还。借款到期之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梁莲华的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梁莲华借其借款60000元;2、被告沈竹清的承诺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沈竹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梁莲华、沈竹清未应诉抗辩、经传票使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及承诺书均系书证原件,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为梁莲华,贷款人为罗高华,承诺书署名的担保人为沈竹清,该借条及承诺书持有人为罗高华,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原告的主张相关,应当予以认定。经原告举证、本院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4日,被告梁莲华向原告罗高华借款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沈竹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借款人不能还清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由其承担。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梁莲华未还款,2015年1月29日,原告罗高华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贷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且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违背了合同约定,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沈竹清在承诺书上签字,自愿为被告梁莲华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借款人不能还清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被告沈竹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莲华返还原告罗高华借款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沈竹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竹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莲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梁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向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