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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远海,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朱星祥(系被告朱某之父),男,51岁,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彭贤文人民陪审员  鄢代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周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