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西新村。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缨,XXX。委托代理人张新华,XXX。被告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秀山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委托代理人施志强,XXX。原告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家港幸运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