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轶,总经理。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金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蚌埠市淮上区大庆北路、龙华路南侧土地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2011136号的使用面积36823.**平方米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