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为了通过给他人发布广告赚钱,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二手的“伪基站”设备,该设备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非法占用电信频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共无线通信网络,较大范围、较长时间造成用户通信中断,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广告信息。王某学会使用“伪基站”发布信息后,联系需要发布广告信息的客户发布广告信息。2013年12月3日11时许,王某正在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路边使用“伪基站”发布信息时,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员根据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的线索当场将王某抓获,缴获“伪基站”移动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装载设备的琼ALY9**小汽车1辆、手机1部、银行卡一张。经鉴定,王某通过“伪基站”使用106531243772的号码,将内容为“税务代理(中国)∶内部关系,合法轻松避税,业务涉及:工程,餐饮,服务业(票)协助代开等所有工作。联系张经理:1528977****”的短信向不特定终端设备发送17513次;使用106575543433的号码,将内容为“税务代理(中国)∶内部关系,合法轻松避税,业务涉及:工程,餐饮,服务业(票)协助代开等所有工作。联系张经理:1397693****”的短信向不特定终端设备发送17529次,2次发送共收取报酬800元。使用106575543477的号码,将内容为“和记酒楼主推精致家常湘菜,生猛海鲜,港式早茶,新试业,欢迎朋友您来品尝,消费多少送多少,南海大道边检总站旁,电话:3135****”的短信向不特定终端设备发送28520次,双方约定报酬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关于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说明、汽车行驶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广告信息,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破坏正常电信秩序,造成1万户以上用户手机通信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琼ALY9**小汽车1辆、电脑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琼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黄清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第第一款规定,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审核:陈国琼撰稿:陈国琼校对:邓文哲印刷:李彬彬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印制(共印18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