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燕与耿刚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徐燕被执行人:耿刚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耿刚在农业银行淮南开发区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