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世坤与张应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坤,张应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张世坤,农民。被告:张应收,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世坤诉被告张应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世坤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张应收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建恩审 判 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