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丁昌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昌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785号罪犯丁昌池,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局副局长、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公路主枢纽筹建处”成员。现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昌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没收财产已交纳)。宣判后,丁昌池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鄂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19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2015年5月13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同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15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信息网及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5月15日至19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华刚、书记员汤恋恋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柯辉东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丁昌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提出,罪犯丁昌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将罪犯丁昌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丁昌池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昌池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一年十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财产刑已全部执行,赃款已退清。认定的依据有:原生效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呈报的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罪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个人计分明细查询表、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公示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以及证人林立、赵胜虎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昌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一年十个月,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依法可以减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3)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监狱给予罪犯的季度记功,可以折算为表扬。一次记功相当于1.5个表扬。罪犯丁昌池在考核期内已获得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相当于5个表扬。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老、病、残罪犯获得二次以上行政奖励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2个表扬可以减刑四个月;每增加1个表扬,可以多减一至二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罪犯丁昌池属于病犯,在考核期内已获5个表扬,依规定可以减刑十个月。该罪犯系职务犯罪,退清了全部赃款,财产刑已全部执行,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已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丁昌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志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