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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磊与陈艳娟、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3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锋,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被告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合肥足语轩足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1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