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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公司与付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付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43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法定代表人刘家弟,总经理。被告付岗,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付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代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