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成刘峰与重庆市俊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刘峰,重庆市俊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刘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俊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南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成刘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俊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刘峰申请再审称:原审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错误,应当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计算,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成刘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成刘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本案中,俊发机械公司非法用工造成成刘峰工伤,除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成刘峰工伤待遇外,还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成刘峰的赔偿标准。虽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确定成刘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成刘峰为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81584元(3783元/月×48个月),成刘峰要求按照已经废止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成刘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刘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