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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俊与被执行人唐礼昌、左玲、史秀萍、池州市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俊,唐礼昌,左玲,史秀萍,池州市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汪俊,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唐礼昌,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左玲,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史秀萍,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唐礼昌,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唐礼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左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玲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