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礼泉县石潭镇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中学,该校职工。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滨湖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9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