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王丽峰与王丽峰、鲍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王丽峰,鲍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讼代表人刘文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俊南。被告王丽峰。被告鲍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诉被告王丽峰、鲍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