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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林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法定代表人:于德利,职务主任,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胡学友,住所地:吉林安图县。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清真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志伟审判员  付立刚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