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马红蕾,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灵宝市,现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审 判 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