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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3月9日,住天祝县打柴沟镇某某村农民。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系陕西省商南县某某小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柳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向原告包某某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原告包某某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