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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玉明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32号罪犯张玉明,男,生于1973年09月0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08)元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满日期:2016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54分。缴纳罚金6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