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邱建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黄锦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漳州发展广场第十二层、第十八层南面。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斌,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标,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敏、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裕,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强,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漳州市龙文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琳,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新城大厦十二楼。负责人林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政文,男,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广西全州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建标、被上诉人黄锦裕、陈伟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和被上诉人邱建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1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于伦审判员陈春生审判员陈育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