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斌与赵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斌,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016-2号申请执行人:马斌,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赵彬,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马斌与被执行人赵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其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赵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赵彬未主动履行。2015年5月8日,本院扣划赵彬银行存款79735.71元(含执行费7223元)。马斌已受偿债权72512.71元,未受偿债权415687.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赵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79735.71元,与案外人李红梅共有房产一套。执行中,李红梅就被查封房产已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已受理此案。本院扣划赵彬名下全部存款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马斌,其亦无法提供赵彬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赵彬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