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汉中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05-1号被执行人黄汉中,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屏山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汉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罚金内容履行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汉中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