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彦明与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明,顾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杨彦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顾宝才,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受理杨彦明诉顾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顾宝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无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杨彦明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顾宝才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后旺村,属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顾宝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