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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与张雄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张雄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以西、粟山东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贾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生,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树波,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雄军。委托代理人付绍坤,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26日,原告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金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宝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