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751号原告李×1,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振。被告李×2,女,58岁,职业不详。被告李×3,男,1960年4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4,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