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廖小丙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小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51号罪犯廖小丙,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果敢县红星区红岩崩龙寨村,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小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74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廖小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小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小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小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32年5月2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