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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正艳与北京圣华嘉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艳,北京圣华嘉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446号原告高正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圣华嘉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化工路20号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艳与被告北京圣华嘉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高正艳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原告高正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