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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明海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程永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明海,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程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明海,男,土家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程永勇,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再审申请人朱明海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程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明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向森辉审判员  赵 骏审判员  许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