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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蒲少菊诉会理县众智投资有限公司、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少菊,会理县众智投资有限公司,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蒲少菊,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彭天会,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会理县众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法定代表人曾明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3组08号。法定代表人韩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少菊诉被告会理县众智投资有限公司、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少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蒲少菊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云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