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蒋春兰与许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兰,许明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许明亮,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与被告许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蒋春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