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星卫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法定代表人张星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军(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10005123817790,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人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菱味调味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0日,付款行交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