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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旭帆与被告林守荣、被告凌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帆,林守荣,凌燕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许旭帆,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吉斌,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守荣,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被告凌燕花,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钦城,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旭帆诉被告林守荣、被告凌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许旭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旭帆承担。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