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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瑞国与于永清、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国,于永清,刘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王瑞国,男,51岁,汉族,农民。被告于永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刘彩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国诉被告于永清、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