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瑞国与于永清、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国,于永清,刘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王瑞国,男,51岁,汉族,农民。被告于永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刘彩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国诉被告于永清、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