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厚国与万源市山水商贸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厚国,达州市山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龚厚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达州市山水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山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寿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厚国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山水商贸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该二审判决书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的制作时间是2015年5月4日,一审(2014)万源民初字第727号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故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期间未过,申请执行人龚厚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龚厚国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执行员 王永升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