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宋跃合与刘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合,刘成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宋跃合,男。被告刘成会,男。原告宋跃合诉被告刘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跃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刘成会以偿还其他债务为由向原告借款73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未还。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刘成会分三次偿还原告5000元、12000元、7980元,合计24980元,剩余4802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刘成会立即偿还欠款48020元。被告刘成会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证明被告刘成会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73000元的事实。原告所举欠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刘成会于2015年3月6日为原告宋跃合出具金额为73000元的欠据一枚。原告起诉后,被告刘成会三次分别偿还原告5000元、12000元、7980元,共计偿还24980元,剩余4802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刘成会于2015年3月6日为原告宋跃合出具金额为73000元的欠据一枚,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宋跃合认可被告刘成会已偿还24980元,被告刘成会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确认被告刘成会尚欠原告4802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成会偿还欠款48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跃合欠款人民币48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13元,退还原告宋跃合313元,剩余500元由被告刘成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