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尤府、黄卉与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尤府,黄卉,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李尤府。原告黄卉。被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劲。被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尤府、黄卉诉被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尤府、黄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尤府、黄卉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尤府、黄卉撤回对被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尤府、黄卉承担。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