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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苏安良与王星、赵远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良,王星,赵远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苏安良。被告王星。被告赵远柱。原告苏安良与被告王星、赵远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苏安良提供的被告王星、赵远柱的住所无法送达起诉状。后经法庭多次催告,原告苏安良的委托代理人周玺帅提交证明,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王星、赵远柱的确切住所及具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亦不能提供其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安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