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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孔玮与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孔玮。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送桥扬菱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