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大华与被执行人林开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大华,林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邹大华被执行人:林开河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48号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林开河银行帐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开河银行账户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丹审判员 林勤力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