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素与张玉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张玉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素,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聪,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反诉原告):张玉琴,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素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以与张玉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李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