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素与张玉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张玉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素,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聪,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反诉原告):张玉琴,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素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以与张玉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李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