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飞雁与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雁,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刘飞雁,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12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虎牙关支行1809003419200006352的冻结。二、终结对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4)12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心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