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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靳建国、刘虎与刘虎、吴蒙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国,刘虎,吴蒙阳,宜昌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靳建国,木工。委托代理人胡虎(一般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虎。被告吴蒙阳。被告宜昌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联丰村合益路67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国诉被告刘虎、吴蒙阳、游江丽、宜昌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建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虎、游江丽、宜昌安能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建国撤回对被告刘虎、游江丽、宜昌安能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