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志毅。委托代理人:黄瑾鸿,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关海文。委托代理人:刘雪,系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11日对被告厂房内的自动售卖机(半成品)五十五台进行查封,于同日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西樵支行银行账户20×××57的存款3540.43元,并于2015年3月10日对该账户进行继续冻结。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少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瑾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雪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2014年8月12日《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上被告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后本案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瑾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被告自2012年11月份开始多次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按照《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价单》、《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传真件的形式确认被告购买的产品、数量、单价以及付款方式,同时每月进行对账。期间,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2014年8月14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285921.5元,被告支付货款567005.5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18916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被告逾期支付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8916元及以每月所欠货款为本金自每月最后一次送货日延迟一个月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即分别从2013年10月1日起、2013年10月18日起、2013年11月26日起、2014年2月17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14日为4621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确认被告在2014年8月29日支付了原告货款6万元并同意扣减。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要求的货款数额有异议,双方对货款数额仍未核对清楚,原告将交易中被告订货后又退货的货物的价款及经过返工再送货的货物的价款重复计算。被告在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6万元,应予扣减。被告只认可有关海文签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及对账单,对无关海文签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及对账单不予确认。被告确认法院查封清单上的“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是被告的公章,但对被告为何有两个不同的公章无法解释。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复印件1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货总价款为1285921.5元,被告至2014年8月14日尚欠货款718916元未支付。3.购销合同复印件16份、报价单复印件2份、送货单复印件38份,用以证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订货,双方约定货到30日结清余款,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4.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日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对2014年8月12日《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上“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并当庭出示证据如下:5.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粤广绿司鉴所(2014)文鉴字第1161号)、鉴定费发票原件各1份。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1、证据3中有关海文签字的购销合同、2份报价单、有李彩虹和谢明凯签名的5份送货单及证据4、5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2的对账单均不予确认,认为《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的“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不是被告的公章,经委托鉴定,《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的“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与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的“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所盖,被告也确认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的被告公章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余10份对账不予确认,但确认对账单上的签名人李彩虹、谢明凯是被告的员工,不确认温美珊是被告的员工,经审查,该10份对账单能够与《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致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的数据一一对应,被告否认其员工李彩虹、谢明凯签名的真实性,并以此否认对账单的真实性,经本院释明,被告不就该签名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又不提供证据推翻上述签名及该10份对账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10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3中没有关海文签字的购销合同均不予确认,经审查,这些购销合同虽没有关海文签字,但盖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及被告员工谢明凯的签名,被告否认其真实性,又不申请司法鉴定,也未能举证推翻这些印章及签名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盖有被告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2013年5月6日的没有被告盖章及签名的购销合同不予确认。被告对证据3中的其余33份送货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确认送货单的签收人谢进基是其员工,否认其他签收人黎淑珍、黄荣德、冯闯等是其员工,但该33份送货单能够与证据2的对账单一一对应,故本院对该33份送货单均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取物门、取物门支架、取物门轴、导向板、售货机等机械及零部件,货到余款30天结清。双方按月进行对账。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再次对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货款进行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原告2013年8月份货款519000元、2013年9月份货款140400元、2013年10月份货款13353元、2014年1月份货款46163元,合共718916元。双方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58916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589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原告主张被告以每月所欠货款为本金自每月最后一次送货日延迟一个月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实质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余款30天结清,根据双方的每月对账单,2013年8、9、10月份及2014年1月份货款的最后送货日分别为2013年8月31日、9月18日、10月26日、2014年1月17日,故应分别以51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以1404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9日起、以13353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6日起、以46163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货款日止,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14年8月29日支付了货款6万元予原告,经计算,计至2014年8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48087.59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8087.59元,并从2014年8月30日起以实欠货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百名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58916元、逾期利息48087.59元及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欠货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山市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25.65元、财产保全费4345.64元,合共1007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司法鉴定费9551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