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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斌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王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原告王斌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征收2,37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