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斌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王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原告王斌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征收2,37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