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骆自珍与章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骆自珍。委托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章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自珍与被告章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自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永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骆自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自珍撤回对被告章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由原告骆自珍负担。审判员汪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舒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