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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中华、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中华,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中华,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洁,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成安,系刘静之父。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薛中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中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江洁,被上诉人刘静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安、户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薛中华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其与案外人黄二有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收据各一份,以证明本案诉争房屋在卖给刘静之前已卖给黄二有。因此,就本案诉争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程海龙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