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徐小康,行长。原审被告: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丽。原审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豪。原审被告:林丽。上诉人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原审被告丽水市爱丽芬特服饰有限公司、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