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峡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发根与朱文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根,朱文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郑发根,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朱文得,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根与被告朱文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发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发根负担。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