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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景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景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被告:刘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景胜的诉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景胜的诉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大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