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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爱菊、马现臣等与徐恩立、徐恩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菊,马现臣,马鑫鑫,马腾,徐恩立,徐恩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477-1号原告王爱菊,居民。原告马现臣,居民。原告马鑫鑫,居民。原告马腾,居民。法定代理人王爱菊,居民。被告人徐恩立。被告人徐恩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城。原告王爱菊、马现臣、马鑫鑫、马腾与被告徐恩立、徐恩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