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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39号原告宋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某,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